法研会规章
洛阳法律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洛阳法律研究会【英文名称:Luoyang legal research】是从事社会法律研究的地域性学术团体。
第二条 本会是由洛阳市、县、区及各大专院校的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地区性法律研究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依靠本地区的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活动,紧密联系实际,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为加快本地区的法制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崇尚科学。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洛阳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洛阳市民政局的管理和监督,在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第六条 本会的活动区域是洛阳市辖全部区域。本会办公地址在洛阳市城市区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任务和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加强道德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感,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在本地区的落实服务;
(二)编辑出版法律刊物、书籍、资料,建立法律宣传网站,推广和应用法学法律研究成果;
(三)组织开展对全国各地的法学法律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评选法律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
(四)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法律培训、法律宣传工作,为洛阳市辖范围内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群众提供法律保障,按照法律规定接受委托参加仲裁或诉讼;
(五)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依法组织开展章程规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
(二)在本会的业务及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完成本会安排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申请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与本会研究领域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研究人员、合法设立的法学教学、科研单位、法律服务机构等组织可以自愿加入本会成为团体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会员代表的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50名以上理事组成。理事须具有法律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从事相关工作正科级以上行政职务,或者具有相应的法学研究能力且具有其他相关学科的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注销和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2/3以上人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的业务及学科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学术造诣深;
(三)学风严谨,品德高尚;
(四)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当中级以上职称正科级以上行政职务;
(五)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秘书长为专职;
(七)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常务副会长可以担任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的会长办公会议,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协调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处理本会重要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本会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在会长办公会议领导下,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根据开展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的需要,本会设立分支机构名称为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从本会副会长、常务理事中产生,委员从理事中产生。
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三十三条 自愿为本会提供工作支持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法律服务单位,可以作为本社团办事机构的依托单位。
第五章 本会的换届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换届工作由常务理事会主持。
第三十五条 新一届理事、常务理事名额的分配方案,由本届常务理事会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名。常务委员会的提名由各专业委员会推荐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新一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得票数确定,并不得低于到会理事的半数。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八条 届中会长缺位,由常务副会长代理会长职务,直到届满为止。
第三十九条 届中增补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和理事会成员,由会长或专业委员会主任向理事会推荐,由理事会表决确定。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私用和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本会外聘会计人员记账,聘任内勤兼任出纳。出纳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资产来源与支出两年进行财务审计一次,审计结果向理事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通过后15日内报洛阳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洛阳市民政局备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申请,报洛阳市社科联和洛阳市民政局备案注销。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