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2月2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珍爱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划定
第三章 军事禁区的珍爱
第四章 军事管理区的珍爱
第五章 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的珍爱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珍爱军事设施的安全,保障军事设施的使用效能和军事运动的正常进行,增强国防当代化建设,巩固国防,抵御侵略,根据宪法,制订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下列建筑、场地和设备:
(一)指挥机关,地上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四)军用洞库、仓库;
(五)军用信息基础设施,军用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军用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输气管道;
(七)边防、海防管控设施;
(八)国务院和中间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
前款规定的军事设施,包括军队为实行义务必需设置的一时设施。
第三条 军事设施珍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向导。各级人民当局和军事机关应当共同珍爱军事设施,维护国防利益。
国务院、中间军事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管理全国的军事设施珍爱工作。地方各级人民当局会同有关军事机关,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事设施珍爱工作。
有关军事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必要地方人民当局落实的军事设施珍爱需求,地方人民当局应当会同有关军事机关制订详细珍爱措施并予以落实。
设有军事设施的地方,有关军事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当局应当建立军地军事设施珍爱和谐机制,相互配合,监督、检查军事设施的珍爱工作,和谐解决军事设施珍爱工作中的题目。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组织和公民都有珍爱军事设施的任务。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小我破坏、危害军事设施。
任何组织或者小我对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举动,都有权检举、指控。
第五条 国家统筹兼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军事设施珍爱,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军事设施珍爱相和谐。
第六条 国家对军事设施执行分类珍爱、确保重点的方针。军事设施的分类和珍爱标准,由国务院和中间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七条 国家对因设有军事设施、经济建设受到较大影响的地方,采取响应扶持政策和措施。详细办法由国务院和中间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八条 对在军事设施珍爱工作中做出凸起贡献的组织和小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赞誉和奖励。
第二章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划定
第九条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根据军事设施的性子、作用、安全保密的必要和使用效能的要求划定,详细划定标准和确定程序,由国务院和中间军事委员会规定。
本法所称军事禁区,是指设有紧张军事设施或者军事设施安全保密要求高、具有庞大伤害因素,必要国家采取特别措施加以重点珍爱,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划定的军事区域。
本法所称军事管理区,是指设有较紧张军事设施或者军事设施安全保密要求较高、具有较大伤害因素,必要国家采取特别措施加以珍爱,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划定的军事区域。
第十条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由国务院和中间军事委员会确定,或者由有关军事机关根据国务院和中间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确定。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撤销或者变更,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陆地和水域的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和有关军级以上军事机关共同划定,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级以上军事机关共同划定。空中军事禁区和分外紧张的陆地、水域军事禁区的范围,由国务院和中间军事委员会划定。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范围调整,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当局按照国家同一规定的样式设置标志牌。
第十三条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范围的划定或者调整,应当在确保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前提下,兼顾经济建设、生态环境珍爱和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
因军事设施建设必要划定或者调整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范围的,应当在军事设施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但是,经战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的除外。
第十四条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范围的划定或者调整,必要征收、征用地皮、房屋等不动产,压覆矿产资源,或者使用海疆、空域等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军队为实行义务设置的一时军事设施必要划定陆地、水域一时军事禁区、一时军事管理区范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当局和有关团级以上军事机关共同划定,并各自向上一级机关备案。其中,涉及有关海事管理机构职权的,应当在划定前征求其意见。划定之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当局或者有关海事管理机构予以通知布告。
军队实行义务结束后,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及时撤销划定的陆地、水域一时军事禁区、一时军事管理区。
第三章 军事禁区的珍爱
第十六条 军事禁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详细条件,按照划定的范围,为陆地军事禁区修筑围墙、设置铁蒺藜等停滞物,为水域军事禁区设置停滞物或者界线标志。
水域军事禁区的范围难以在现实水域设置停滞物或者界线标志的,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通知布告水域军事禁区的位置和边界。海疆的军事禁区应当在海图上标明。
第十七条 禁止陆地、水域军事禁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等进入军事禁区,禁止航空器在陆地、水域军事禁区上空进行低空遨游飞翔,禁止对军事禁区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定位、描绘和记述。但是,经有关军事机关批准的除外。
禁止航空器进入空中军事禁区,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除外。
使用军事禁区的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定位、描绘和记述资料,应当经有关军事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在陆地军事禁区内,禁止建造、设置非军事设施,禁止开发行使地下空间。但是,经战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的除外。
在水域军事禁区内,禁止建造、设置非军事设施,禁止从事水产养殖、捕捞以及其他妨碍军用舰船举措、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运动。
第十九条 在陆地、水域军事禁区内采取的防护措施不足以保证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或者陆地、水域军事禁区内的军事设施具有庞大伤害因素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和有关军事机关,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根据军事设施性子、地形和当地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情况,可以在共同划定陆地、水域军事禁区范围的同时,在禁区外围共同划定安全控制范围,并在其外沿设置安全警戒标志。
安全警戒标志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当局按照国家同一规定的样式设置,地点由军事禁区管理单位和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当局共同确定。
水域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难以在现实水域设置安全警戒标志的,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实行。
第二十条 划定陆地、水域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不改变原地皮及地皮附着物、水域的所有权。在陆地、水域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当地居民可以照常生产生活,但是不得进行爆破、射击以及其他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运动。
因划定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影响不动产所有权人或者用益物权人利用权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补偿。
第四章 军事管理区的珍爱
第二十一条 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详细条件,按照划定的范围,为军事管理区修筑围墙、设置铁蒺藜或者界线标志。
第二十二条 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等进入军事管理区,或者对军事管理区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定位、描绘和记述,必须经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批准。
第二十三条 在陆地军事管理区内,禁止建造、设置非军事设施,禁止开发行使地下空间。但是,经军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的除外。
在水域军事管理区内,禁止从事水产养殖;未经军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不得建造、设置非军事设施;从事捕捞或者其他运动,不得影响军用舰船的战备、训练、执勤等举措。
第二十四条 划为军事管理区的军民合用港口的水域,执行军地分区管理;在地方管理的水域内必要新建非军事设施的,必须事先征得军事设施管理单位的赞成。
划为军事管理区的军民合用机场、港口、码头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和中间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五章 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的珍爱
第二十五条 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予以珍爱;军队团级以上管理单位也可以委托当地人民当局予以珍爱。
第二十六条 在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肯定距离内进行采石、取土、爆破等运动,不得危害军事设施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第二十七条 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作战工程外围应当划定安全珍爱范围。作战工程的安全珍爱范围,应当根据作战工程性子、地形和当地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和有关军事机关共同划定,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共同划定。在作战工程布局相对集中的地区,作战工程安全珍爱范围可以连片划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当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作战工程安全珍爱范围设置界线标志。
作战工程安全珍爱范围的撤销或者调整,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划定作战工程安全珍爱范围,不改变原地皮及地皮附着物的所有权。在作战工程安全珍爱范围内,当地居民可以照常生产生活,但是不得进行开山采石、采矿、爆破;从事修筑建筑物、修建物、道路和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采伐林木等运动,不得危害作战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
因划定作战工程安全珍爱范围影响不动产所有权人或者用益物权人利用权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补偿。
禁止私自开启封闭的作战工程,禁止破坏作战工程的伪装,禁止阻断进出作战工程的通道。未经作战工程管理单位师级以上的上级主管军事机关批准,不得对作战工程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定位、描绘和记述,不得在作战工程内存放非军用物资器材或者从事莳植、养殖等生产运动。
新建工程和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开作战工程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拆除或者迁建、改建作战工程的申请;申请未获批准的,不得拆除或者迁建、改建作战工程。
第二十九条 在军用机场净空珍爱区域内,禁止构筑超出机场净空标准的建筑物、修建物或者其他设施,不得从事影响遨游飞翔安全和机场助航设施使用效能的运动。
军用机场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机场净空珍爱情况,发现构筑的建筑物、修建物或者其他设施超过军用机场净空珍爱标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军事机关和当地人民当局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军事机关和当地人民当局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 有关军事机关应当向地方人民当局转达当地军用机场净空珍爱有关情况和需求。
地方人民当局应当向有关军事机关转达可能影响军用机场净空珍爱的当地有关国土空间规划和嵬峨建筑项目建设计划。
地方人民当局应当制订珍爱措施,督促有关单位对军用机场净空珍爱区域内的嵬峨建筑物、修建物或者其他设施设置遨游飞翔停滞标志。
第三十一条 军民合用机场以及由军队管理的保留旧机场、直升机起落坪的净空珍爱工作,适用军用机场净空珍爱的有关规定。
公路飞机跑道的净空珍爱工作,参照军用机场净空珍爱的有关规定实行。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当局和有关军事机关采取委托看管、分段负责等体例,执行军民联防,珍爱军用管线安全。
地下军用管线应当设立路由标石或者永世性标志,易遭损坏的路段、部位应当设置标志牌。已经宣布详细位置、边界和路由的海疆水下军用管线应当在海图上标明。
第三十三条 在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珍爱范围内,禁止建造、设置影响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使用效能的设备和电磁停滞物体,不得从事影响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的运动。
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的珍爱措施,由军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相干规定和标准共同确定。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内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的珍爱,适用前两款规定。
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珍爱涉及军事体系与非军事体系间的无线电管理事宜的,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
第三十四条 未经国务院和中间军事委员会批准或者国务院和中间军事委员会授权的机关批准,不得拆除、移动边防、海防管控设施,不得在边防、海防管控设施上搭建、设置民用设施。在边防、海防管控设施周边安排建设项目,不得危害边防、海防管控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
第三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小我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军用测量标志。在军用测量标志周边安排建设项目,不得危害军用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
军用测量标志的珍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当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可能影响军事设施珍爱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当局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划,应当兼顾军事设施珍爱的必要,并按照规定书面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需要时,可以由地方人民当局会同有关部门、有关军事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评估。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当局有关部门审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审查征求军事机关意见的情况;对未按规定征求军事机关意见的,应当要求增补征求意见;建设项目内容在审批过程中发生的改变可能影响军事设施珍爱的,应当再次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
有关军事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意见;必要请示上级军事机关或者必要勘察、测量、测试的,答复时间可以适当延伸,但通常不得超过九十日。
第三十七条 军队编制军事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军事设施项目建设,应当考虑地方经济建设、生态环境珍爱和社会发展的必要,吻合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划的总体要求,并进行安全保密环境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涉及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划的,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当局的意见,尽量避开生态珍爱红线、天然珍爱地、地方经济建设热点区域和民用设施密集区域。确实不能避开,必要将生产生活设施拆除或者迁建的,应当依法进行。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当局安排建设项目或者拓荒旅游景点,应当避开军事设施。确实不能避开,必要将军事设施拆除、迁建或者改作民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战区级军事机关商定,并报国务院和中间军事委员会批准或者国务院和中间军事委员会授权的机关批准;必要将军事设施改建的,由有关军事机关批准。
因前款缘故原由将军事设施拆除、迁建、改建或者改作民用的,由提出需求的地方人民当局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有关军事机关政策支撑或者经费补助。将军事设施迁建、改建涉及用地用海用岛的,地方人民当局应当依法及时办理相干手续。
第三十九条 军事设施因军事义务调整、周边环境转变和天然损毁等缘故原由,失去使用效能并无需恢复重修的,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报国务院和中间军事委员会批准或者国务院和中间军事委员会授权的机关批准,予以拆除或者改作民用。
军队实行义务结束后,应当及时将设置的一时军事设施拆除。
第四十条 军用机场、港口执行军民合用的,需经国务院和中间军事委员会批准。军用码头执行军民合用的,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战区级军事机关批准。
第四十一条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当局应当会同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制订详细珍爱措施,可以通知布告施行。
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的详细珍爱措施,应当随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范围划定方案一并报批。
第四十二条 各级军事机关应当严酷履行珍爱军事设施的职责,教育军队人员爱护军事设施,保守军事设施隐秘,建立健全珍爱军事设施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解决军事设施珍爱工作中的题目。
有关军事机关应当支撑配合军事设施珍爱执法、司法运动。
第四十三条 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认真实行有关珍爱军事设施的规章制度,建立军事设施档案,对军事设施进行检查、维护。
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对军事设施的紧张部位应当采取安全监控和技术提防措施,并及时根据军事设施珍爱必要和科技提高升级完美。
军事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军事设施用于非军事目的,但因实行应急救援等紧急义务的除外。理单位应当了解掌握军事设施周边建设项目等情况,发现可
第四十四条 军事设施管能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军事机关和当地人民当局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珍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内的生态环境、天然资源和文物。
第四十六条 军事设施管理单位需要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当局提供地下、水下军用管线的位置资料。地方进行建设时,当地人民当局应当对地下、水下军用管线予以珍爱。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当局应当增强国防和军事设施珍爱教育,使全体公民加强国防观念,珍爱军事设施,保守军事设施隐秘,停止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举动。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当局应当会同有关军事机关,定期组织检查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军事设施珍爱情况,督促限日整改影响军事设施珍爱的隐患和题目,完美军事设施珍爱措施。
第四十九条 国家执行军事设施珍爱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军事设施珍爱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当局、有关军事机关和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五十条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必要公安机关帮忙维护治安管理秩序的,经国务院和中间军事委员会决定或者由有关军事机关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公安机构。
第五十一条 违背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军事设施管理单位的执勤人员应当予以停止:
(一)非法进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或者在陆地、水域军事禁区上空低空遨游飞翔的;
(二)对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非法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定位、描绘和记述的;
(三)进行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运动的。
第五十二条 有本法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停止的,军事设施管理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强制带离、控制非法进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或者驾驶、操控航空器在陆地、水域军事禁区上空低空遨游飞翔的人员,对违法情节紧张的人员予以扣留并立即移送公安、国家安全等有管辖权的机关;
(二)立即停止信息传输等举动,扣押用于实施违法举动的器材、工具或者其他物品,并移送公安、国家安全等有管辖权的机关;
(三)在紧急情况下,消灭紧张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停滞物;
(四)在危及军事设施安全或者执勤人员生命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依法使用武器。
武士、军队文职人员和军队其他人员有本法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军队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背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进入水域军事禁区,在水域军事禁区内从事水产养殖、捕捞,在水域军事管理区内从事水产养殖,或者在水域军事管理区内从事捕捞等运动影响军用舰船举措的,由交通运输、渔业等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脱离,没收渔具、渔获物。
第五十四条 违背本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在陆地、水域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内建造、设置非军事设施,擅自开发行使陆地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地下空间,或者在划为军事管理区的军民合用港口地方管理的水域未征得军事设施管理单位赞成建造、设置非军事设施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天然资源、交通运输、渔业等主管部门责令制止兴建运动,对已建成的责令限日拆除。
第五十五条 违背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作战工程安全珍爱范围内开山采石、采矿、爆破的,由天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责令制止违法举动,没收采出的产品和违法所得;修筑建筑物、修建物、道路或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影响作战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由天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日改正。
第五十六条 违背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私自开启封闭的作战工程,破坏作战工程伪装,阻断作战工程通道,将作战工程用于存放非军用物资器材或者莳植、养殖等生产运动的,由公安机关以及天然资源等主管部门责令制止违法举动,限日恢复原状。
第五十七条 违背本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拆除、迁建、改建作战工程,或者擅自拆除、移动边防、海防管控设施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责令制止违法举动,限日恢复原状。
第五十八条 违背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军用机场净空珍爱区域内构筑超出军用机场净空珍爱标准的建筑物、修建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天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日拆除超高部分。
第五十九条 违背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珍爱范围内建造、设置影响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使用效能的设备和电磁停滞物体,或者从事影响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的运动的,由天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以及无线电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日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查封干扰设备或者强制拆除停滞物。
第六十条 有下列举动之一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处罚规定:
(一)非法进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或者驾驶、操控航空器在陆地、水域军事禁区上空低空遨游飞翔,不听停止的;
(二)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或者在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肯定距离内,进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运动,不听停止的;
(三)在军用机场净空珍爱区域内,进行影响遨游飞翔安全和机场助航设施使用效能的运动,不听停止的;
(四)对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非法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定位、描绘和记述,不听停止的;
(五)其他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管理秩序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举动,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第六十一条 违背国家规定,有心干扰军用无线电设施正常工作的,或者对军用无线电设施产生有害干扰,拒不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 毁坏边防、海防管控设施以及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围墙、铁蒺藜、界线标志或者其他军事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举动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破坏军事设施的;
(二)过失损坏军事设施,造成紧张后果的;
(三)盗窃、抢夺、抢劫军事设施的装备、物资、器材的;
(四)泄漏军事设施隐秘,或者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设施隐秘的;
(五)破坏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干扰军用无线电通信,情节紧张的;
(六)其他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管理秩序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举动,情节紧张的。
第六十四条 武士、军队文职人员和军队其他人员有下列举动之一,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本法第五十三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举动的;
(二)擅自将军事设施用于非军事目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举动的;
(三)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的。
第六十五条 公职人员在军事设施珍爱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情枉法等举动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背本法规定,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属海警机构职权范围的,由海警机构依法处理。
违背本法规定,有其他破坏、危害军事设施举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十七条 违背本法规定,造成军事设施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战时违背本法的,依法从重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军事设施的珍爱,适用本法。
第七十条 国防科技工业紧张武器装备的科研、生产、试验、存储等设施的珍爱,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实行。详细办法和设施目录由国务院和中间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七十一条 国务院和中间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订实施办法。
第七十二条 本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